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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400744568627N/2023-04116
分  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数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标      题: 关于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信用办〔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400744568627N/2023-04116 分  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数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标      题: 关于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信用办〔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关于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信用办〔2023〕9号    

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信用修复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水平,按照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信行为分类及信用信息修复主要方式    

  本通知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并将移出名单共享至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吉林)”“信用中国(吉林辽源)”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三、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一)行政处罚信息类别及公示期。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各处罚部门需在处罚产生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归集,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吉林)”“信用中国(吉林辽源)”网站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条件。    

  失信主体提交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是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搜索失信主体名称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经过国家、省和市三级审核,完成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后不再向社会公开公示相应不良信用信息。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缴交罚款的收据或《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仅限申请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以上材料模板可在“信用中国(吉林辽源)网站”信用修复栏目下载。    

  (四)行政处罚信息的行政复议及异议申诉。    

  失信主体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市信用办。市信用办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失信主体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中国(吉林辽源)”网站及时更新信息。    

  附件: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辽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