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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4000135717502/2024-02139
分  类: 行政许可和办事服务办理结果 ; 通知;通告
发文机关: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24日
标      题: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
发文字号: 辽府明电〔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4000135717502/2024-02139 分  类: 行政许可和办事服务办理结果 ; 通知;通告
发文机关: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24日
标      题: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
发文字号: 辽府明电〔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

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78号)规定,我市决定开展为期2年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时限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在此期间,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登记悬挂临时号牌在道路上行驶,未悬挂的禁止通行;过渡期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自动作废,不得在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
  二、本《通告》所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且未被批准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82批,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超过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超过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400W,且未被批准纳入国家工信部《公告》管理的电动自行车。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及号牌核发工作。
  四、《通告》发布次日起30日内为集中登记期,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此期间,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申领临时号牌,集中登记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五、为便于登记上牌,全市共设置登记网点3个,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一)辽源市车管所,地址:辽源市龙山区福镇大路4440号,咨询电话:0437—3280770。
  (二)东辽县车管所,地址:辽源市东辽县东郊大街南侧,咨询电话:0437—5555355。
  (三)东丰县车管所,地址:辽源市东丰县东风路126号,咨询电话:0437—6231377。
  六、集中登记申领临时号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交易凭证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临时号牌:
  (一)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
  (二)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三)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信息不符的;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的;
  (五)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
  (六)属于拼装电动自行车的;
  (七)属于被盗抢的电动自行车;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八、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购买相关保险,鼓励有电动自行车使用需求者,购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通告的解释。
  特此通告。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