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重在聚焦主题主线,对本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九)共五项;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主要报告申请人的类别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两方面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主要报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两方面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间、内容、方式等编制并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做假,年度报告不真实反映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
第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