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三条 各县区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应履行书面审查批准手续。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信息是否准确、权威、完整和具有时效性。
各县区各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第五条 各县区各单位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构。机构由本地本单位负责人、内设科室负责人和信息公开人员共同组成。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予以公开;
(五)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
(六)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七条 各县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地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 审查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九条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