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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确保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认定”的原则。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认定,共同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第二条 政府信息在认定公开属性前,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听取权利人的意见。不能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在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主动公开信息。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不予公开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四)动态管理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公文成文后,应在公文“附注”位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等字样。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与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