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政府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区各单位要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结合本地本单位年度中心工作,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三条 各县区各单位要于每年11月份对本地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每年底抽查一次,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各县区各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职能的,或经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