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承办部门(科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台帐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等变动情况;如发生变动的,行政机关应在一周内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变动情况。
(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三)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五)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台账,内容包括“标题、发布时间、发布人、审核人”等要素,由分管领导审签后整理归档。
(六)依申请公开事项登记簿,内容包括申请人、收件日期、申请内容、答复时间及结果等,并做好整理归档。
(七)学习、培训、宣传记录;
(八)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每个季度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季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台账、依申请公开事项登记薄。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台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存档。
第六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台帐资料。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台帐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