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制度
为加强我市政务舆情回应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时、度、效,科学处置、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提高舆情工作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第二条 监测收集。各县区各单位要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地本单位工作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要迅速与网信、政府信息公开等部门核实衔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核实衔接,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第三条 分析研判。明确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网信、政府信息公开等部门应组织当事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方面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第四条 归口报送。强化政务舆情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健全分类报送机制,及时有效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信息。向本级政府领导报送政务舆情信息,属网络舆情类的,以网信部门报送为主;属应急管理类的,以政府应急部门报送为主;属对外宣传类的,以政府外宣部门报送为主;属社情民意类的,以信访部门报送为主;属安全稳定类的,以公安部门报送为主;属涉外类的,以外事部门报送为主;其他政务舆情信息,由政府办公室统筹报送。
第五条 应对处置。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工作流程,适时通报政务舆情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政务舆情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市“一盘棋”意识,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第六条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机制,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回应时,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发挥新媒体作用,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快速传播政务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积极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多角度回应,深层次引导。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务舆情回应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