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和规范国务院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策解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脱贫攻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扶贫办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国务院扶贫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可公开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副主任负责,具体管理部门为综合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务院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关各司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综合司报送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四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扶贫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扶贫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重大扶贫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五)扶贫方面的统计信息;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标注“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五)国务院扶贫办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机关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或个人直接呈报办领导个人的非规范性工作信息;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政治、外事活动等其他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综合司应指导各地扶贫部门主动公开重点政务信息,并纳入年度督查巡查范围。公开信息涉及行业部门的,机关各司应商相关行业部门及时公开,推动脱贫攻坚全过程在利益相关群体和各责任主体范围内阳光化管理。
第三章 保密审查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办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各司在发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在文件报批时要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综合司按规定予以退回。
第九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由办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确定。办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仍不能明确的应报同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四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根据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国务院扶贫办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听取社会公众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二条 机关各司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在办门户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应填写纸质或电子版“国务院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填写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综合司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二)审核。综合司审核信息公开申请,按照职责分工,将有效申请分送机关各司办理;
(三)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具体承办司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依法不属于国务院扶贫办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原则上应第一时间答复,无法第一时间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书面报请综合司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国务院扶贫办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综合司和机关纪委举报。认为国务院扶贫办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国务院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机关各司负责同志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机关各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务院扶贫办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