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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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