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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 本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依法应当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承担,尸检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第四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尸检相关工作的管理,可在辖区医学院校的病理解剖教研室和具备病理科的三级综合医院设置尸检机构,并指定专门的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和查验机构。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比;

(五)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七)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吉林省献血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献血工作的推动、指导,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向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动员、组织献血活动的情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辽源市医疗纠纷调解办法》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组织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辽源市献血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血液采集、使用和血液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