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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源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5-03-31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和《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信息获取权,按照《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辽府办发[2009]5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认真的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务信息公开情况 

  我局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办公室人员为信息报送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材料收集、整理、审核和上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逐步提高和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防止出现公开操作不当导致泄密、失密的现象,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健全主动公开制度。对应当让服务对象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群众要求公开的、法律范围内可以公开的、政府给予公开的,及时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对于不能公开的做好解释说明。同时我局将政务信息与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市民心声栏目等结合实际,扩大公开面,及时反馈情况,形成网上主动、群众满意率保持良好水平。 

  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的日常工作范围。我局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栏目进行分类,并编制索引号,设置相应的网页超链接,点击目录即可进入对应的内容,给公众查阅信息时提供了便捷的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说明并主动公开,目前为止,累计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771余条,其中在辽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政府信息378条。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结率 

  交通运输局窗口从事的是市运输管理处和市公路管理处的审批项目,目前为止窗口保留审批项目16项,暂停审批项目11项。窗口人员是由市运输管理处市区运输管理科成建制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的共七人,窗口主任是由是市交通运输局任命的。窗口人员、设备、设施齐全完整各司其职。 

  交通运输局窗口坚决执行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的“两集中、六到位”要求。审批工作中,着力解决“前店后厂”、“里一半外一半”问题,落实首办责任制,在相关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缩短审批时限,减少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的标准化签审流程。推出提醒、加急、登门、预约、延时五项特色服务。制定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将两项承诺件按照即办件办理,审批项目平均提速33%,全年没有超期办理的审批事项。 

  交通运输局窗口坚决杜绝“四风”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为政清廉,主动深入运输企业,排忧解难,真心帮扶。 

  局领导非常重视窗口工作,王晓君局长,分管副局长刘文俊多次带领王刚处长、主管处长陈新梅同志到窗口检查指导工作,组织相关职能科室研究商讨新版运政信息系统使用中遇到的衔接问题,明确各个相关职能科室的功能模块授权。 

  窗口负责人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窗口工作人员坚持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到:工作时间无看视频,打游戏和打磕睡现象,严禁使用服务忌语,严禁与办事人员发生任何争吵,廉洁自律,坚决执行考勤制度,做到事事有假条并在工作台面留言,窗口负责人每天亲自检查并自觉接受大厅领导的检查。全年没有被电子监察通报现象。 

  三、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目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在更新总量、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基础性工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下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不断加大政府信息更新力度,进一步落实工作目标,力求更新的政府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完整。二是挖掘信息资源,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作用,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扩大信息内容。坚持把社会关注度高、公共利益大的政府信息作为突破口,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努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三是加强与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帮助指导下,提高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使我局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提高和规范。四是努力提高工作实效,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力争信息公开的形式多样化、公开的内容具体化、公开的时间及时化。五是加强宣传和普及力度,不断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知度,提升对外宣传、接受社会监督的能力。 

    

    

  辽源市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