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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对我市民政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单位性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大宗”指万元以上);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2、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3、设立政务公告栏。 

  4、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5、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阅。 

  6、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文件、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等;局长接待日。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15天内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 

  1、机关各科室和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供公开内容; 

  2、办公室审查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3、分管领导拟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按规定予以公布。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