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辽源市气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实际,编制本指南。用户如需准确、快捷地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请认真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zwgk.liaoyuan.gov.cn/gljg/qxj/gkz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分类、编排体系参见辽源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的信息公开目录。
经审查确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渠道予以公开。
(二)公开的形式。
辽源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liaoyuan.gov.cn/xxgk)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平台,权威发布本机关政府信息。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用户可以在网站 “信息公开”栏目中进入“中省直单位”查找。
其他公开渠道主要包括辽源气象微博等新媒体;中国气象报、中国气象局网站、吉林省气象局网站等气象系统所属新闻媒体及其他地方社会主流媒体。
天气预报、气象数据等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配套部门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中国天气网(http://www.weather.com.cn);
中国气象数据网(http://data.cma.cn/site/index.html);
风云卫星数据服务网(http://satellite.nsmc.org.cn/portalsite/default.aspx)。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工作机构申请获取。
(二)受理机构。本机关受理机构为辽源市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路917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7-5081512
传真号码:0437-5081527
邮政编码:136200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辽源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信息公开指南附件上下载电子版。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4、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依申请公开”,在线填写《申请表》,进行在线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8.注意事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受理以下申请:
申请公开天气预报、气象数据(如温度、湿度、降水量等)、天气证明等信息的。
如需天气预报、气象数据,请登录中国天气网和中国气象数据网查询;
如需天气证明,请与辽源市气象台联系(电话:0437-3515052)。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选择行政复议的途径加以解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437-5081530。
辽源市气象局
2024年1月1日